2011
年
2
月
21
日
上午,437必赢会员中心李薇薇教授主持的国际招标课题 —“完善深圳政府信息公开课题”结项暨成果研讨发布会在东华假日酒店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广州大学和国内及深圳著名律师机构和研究机构的多位专家应邀出席会议。
英国驻华大使馆二等外交秘书Sean和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官员刘鸣出席会议。
437必赢会员中心党委副书记
陶一桃
教授代表学校出席会议并发表了精彩的致辞。
深圳市政府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437必赢会员中心社科研究部主任汪永成、437必赢会员中心院长黄亚英、副院长邹平学和叶海波、邱瑞虹、
尤乐等
老师一同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圆满成功并受到媒体关注。
437必赢会员中心
2011-02-28
[附相关媒体的报道]
南方都市报 :政府信息公开 想说爱你好难
2011-2-23
2008
年
5
月
1
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曾经被认为打开了一扇通往透明政府、阳光政府之路的大门。如今,两年半的时间过去了,信息公开中的障碍并未减少,法规的美好愿景与现实的种种尴尬,让信息公开在推进中遭遇了种种争议,甚至部分部门出现了“走回头路”的倾向。
2
月
21
日
,由437必赢会员中心和深圳市法制研究所发起的“完善深圳政府信息公开”课题正式结项,作为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所完成的《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议稿,已经提交深圳市法制办,作为呼吁深圳加快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出台的民间建议。“我们当然希望经过大家讨论的内容能够被采纳,但更重要的,还是呼吁深圳加快推进制度完善。”课题组成员、深圳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表示。
反观一河之隔的香港,政府信息公开已经运作得比较成熟,连特首数百元的差旅花费都公布出来,专家认为,香港市民对政府信息公开已经习以为常,信息公开有助于塑造政府形象。
业务相关部门信息公开责任不明确,存在互相推诿现象,市民的公开申请被随意踢皮球;对于有义务公开的信息,政府部门给申请公开者任意附加条款,人为设置门槛;对于市民合理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部门答复形式不规范,常常以电话回复敷衍了事,缺乏正式的书面回复。
———“完善深圳政府信息公开”课题组
类似于香港特首差旅费这种信息公开,在香港人看来,早已习以为常。香港政府是相当乐意公开类似的信息的,公布这一类信息,对于塑造政府形象非常有利。这是一个世界的潮流,任何政府的执政前提都应该是以人为本,而公民的知情权应该需要首先保证的。一个成熟的社会,哪些政府信息应该公开、怎样公开,有一个共识。
——— 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教授曹景钧
“玻璃门”普遍存在
李薇薇和她所带领的课题组第二次就信息公开向政府部门发出了50份实践性调查申请,意料之中的,他们陆续接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电话,“询问我们的单位、申请这些信息是做什么用的,有些电话甚至重复打来多次。”在这种资格审查的背后,则是信息公开面临的诸多障碍。
此前,作为“完善深圳政府信息公开”课题组的研究内容,她和她的团队曾经向深圳19个政府部门发出过20份信息公开申请,其中市级政府部门12份,区级政府部门8份。这次的申请公开结果并未给这个课题组带来惊喜,20份申请中有14份被政府部门以各种理由要求提供公开理由。
课题组在对此次实践性申请的总结中指出,在推进大部制改革过程中,业务相关部门信息公开责任不明确,存在互相推诿现象,市民的公开申请被随意踢皮球;对于有义务公开的信息,政府部门给申请公开者任意附加条款,人为设置门槛;对于市民合理的信息公开申请,政府部门答复形式不规范,常常以电话回复敷衍了事,缺乏正式的书面回复;市民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区级政府网站递交的公开申请,没有回执编号,市民难以获得回复,信息公开不便民。
即便是按照条例规定的框架,在形式上“公开”的信息,现在看来也距离最初的期待有着相当大的距离。从2008年开始评阅深圳市公共预算报告的民间观察人士
吴
君亮说,深圳市2010年使用公共预算资金的市本级部门共有92个,公开部门预算的仅34个,公开内容全面详细的“一个也没有”,一些部门简单到仅有一句话,在他看来,“与没有公开毫无差异,反而有忽悠公众之嫌。”
而本以为政府信息公开将为执业生涯带来更多便利和法律保障的律师贺树奎,也感到了新的困惑。“一些原本收费查询的项目,在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是免费了,但政府部门的服务态度明显比收费时差,时效性也不乐观。规定了多少个工作日的,每次都是到规定期的最后一天才能拿到,从不提前。”贺树奎说,目前他们要就案件申请相关政府信息时,被要求必须要先有立案通知书,这也被认为与信息公开相悖。
这种现象在内地普遍存在,在《条例》发布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曾对国务院28个部委和18个组成机构的信息公开进行调查,在“主动公开”调查项目中,各部门的平均分都不高,“依申请公开”则更是处处有障碍。“在依法申请公开中,‘玻璃门’普遍存在,我们的学生去申请信息公开时全部碰壁,连公务员编制这种基本的信息都拿不到。”王敬波说。而南方周末编委郭光东透露,南方周末的记者曾向全国各省(市、区)的环保局发出信息公开申请,只得到12个省的回应,其他的不是拒绝便是沉默。
特首的差旅费
相比之下,香港政府的信息公开更为主动和积极。今年2月中,香港特首曾荫权过去4年来的外出访问开支被公开,成为深港津津乐道的话题。
这份统计文件,只要传媒向香港特首办公室索取,半日内便可以拿到。文件中详细披露了曾荫权从2007年11月到2010年11月之间外出访问的明细安排,包括每项活动日期、地点、行程项目、机票费用及其他开支情况。
文件透露,四年来,曾荫权外访活动共40次,开支总金额为98.7086万港元,其中机票费用为54万港元,另有44.7万港元为其他支出。而单笔外访费用最高为14.19万港元,是去年10月香港特区政府派团赴印度新德里和孟买时发生的。
从这份被港媒广泛报道的文件中,普通市民也可以了解到特首外访行程中的安排,平均在每个地方停留时间不超过3天、3次外访活动当天都往返——— 包括去年10月20日,赴上海主持世博会香港活动周的闭幕仪式。
更为有趣的是,文件显示曾荫权曾自掏腰包“外访”。
2008
年
6
月
13
日
,他在前往美国休假期间,顺道为香港驻旧金山经济贸易办事处主办的大型宣传活动担任主礼嘉宾。而特首办的备注显示,这次活动的机票钱是曾荫权自己掏腰包的。
关注这条信息的内地媒体,则更惊讶于曾荫权外访的节约程度,曾荫权40次外出安排中仅8次是赴外国访问,在32次内地的活动中,大部分活动的住宿费用均由主办单位负责,特区政府仅支付机票及部分“其他费用”。例如他于
2010
年
4
月
9
日
至10日远赴海南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年会,除去往返机票5572港元外仅支出了511港元,相当于每天仅支出约255港元;而他于
2008
年
1
月
4
日
赴广州拜会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时,仅花费420港元。
“或许内地与香港存在制度和观念上的差异,类似于香港特首差旅费这种信息公开,在香港人看来,早已习以为常。”毫无意外,面对南都记者的咨询,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教授曹景钧表示,这种信息公开,是香港政府一个相当寻常的做法。
他解释,在某种程度上,香港政府是相当乐意公开类似的信息的,“因为香港的反贪、廉洁和高效,在国际上是非常出名的,公布这一类信息,对于塑造政府形象非常有利。”
从先行到落后
其实,在政府信息公开的道路上,与香港一河之隔的深圳曾经是内地的领跑者。
早在2008年国务院出台《条例》之前,深圳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已推进多年。2003年、2004年和2006年,深圳市政府连续颁布《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和《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去年,深圳还完成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样本》等四个参考文本的编制。
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认为,2006年深圳市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问题在,国务院的《条例》出台后,要求各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深圳目前的规定是在国务院《条例》出台之前颁布的,很多规定落后于《条例》。据统计,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18个已经出台了细则和办法。“目前深圳在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立法方面明显落后。深圳作为经济特区,本应该走在全国前列,但现状是已经大大落后于全国其他城市。”
除了制度建设上的滞后,让深圳更为尴尬的则是践行上的落后。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显示,2009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总申请量76026件,远超过上海和北京的申请数量。在2010年初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地方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09年):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为视角》报告中,在43个参与排名的大中城市中,深圳在政府信息公开上得分仅55分,排名第21位,成绩并不理想。民盟深圳市委员会调研发现,目前深圳各部门信息公开存在诸多障碍,除条例本身局限性外,还存在个别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避重就轻”等问题。
由于未出台配套细则,许多问题的界定变得模糊。例如根据《条例》第14条第4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而上述规定便成为实际操作中,政府机关不愿公开信息的一个最为普遍的理由。
在深圳保障性住房“豪车门”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后,课题组曾经向相关部门提交了一份关于保障性住房申请数量的实验性申请,但这份申请最终被申请单位认为涉及个人隐私,拒绝予以公开。
为此,在这次课题结项的同时,他们拿出了一份民间版的《深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议稿,“不是在此前规定上的修补,而是全部重新写。”
政府部门的困惑
课题组的讨论会先后举行了四场,邀请了全国各地研究与关注政府信息公开的专家、学者、律师、媒体以及政府官员。每次讨论,各种争议此起彼伏,疑问和困惑也不断。
主动公开的范围怎样界定?依申请公开的范围是采用列举式还是以不公开为例外?什么样的信息可以公开?公开和保密的边界在哪里?应不应该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申请的信息怎么才算与自己的生产、生活或科研等相关?相关部门要拒绝申请人,有没有必要的程序?由于国务院《条例》只规定了一个大的框架,也使得实际操作中出现了种种疑问。
在去年一次专门邀请了政府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上,深圳市政府办公厅一位官员提到了信息公开政府面对的种种尴尬问题,如目前对于申请信息公开没有收费规定,深圳一直免费提供,但一些申请者不断重复申请,大量消耗行政资源,增加成本。人手不足,没有专门人去处理信息公开的事务,也成为当天座谈会上各个部门都提到的问题。
虽然学界的普遍共识是,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条例》中没有列入的内容,均应当认为是能够公开的内容。但在深圳这份细则如何制定上,各方观点并不一致。此前,公众在申请信息公开碰到的较为普遍的现象是,政府部门经常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理由拒绝公开。而对细则是否应当将不予公开的情况详细列出,对于未列入的则必须公开,是否有必要要求申请者提供申请理由,以及对申请者使用申请到的信息做出限制,也一直未达成一致。
有意思的是,在21日结项发布的深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议稿中,除了国务院《条例》规定的三种不予公开情况外,又增加了8种情况,详细列出了11种不予公开的情况,其中很多内容是借鉴了国务院相关解释条款以及香港的经验。而对于申请公开者,建议稿中也做出了相当于资格审查方面的规定,并且限定外籍人士不能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申请。港澳籍人士、法人和组织,则需要首先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实。
“这些规定,可以说比国务院的条例尺度还要保守。”清华大学437必赢会员中心副教授程洁直言,在肯定建议稿对深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的同时,认为这份建议稿较为保守,“我觉得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信息公开的开放性方面,也应该作为一个表率。步子不妨迈得更大一些。”曾经参与了北京政府信息公开细则制定的程洁表示,“北京的规定虽然也有很多保守的地方,但对申请人资格,是没有审查限制的。”
透明是公信力基础
“对于香港人而言,政府信息公开应该是所有人的共识之一,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有助于建立政府与市民之间的信任,例如特首的差旅费公开,事实上但凡香港的公务出差,每年都会定期公开,以方便传媒与市民查询,一旦形成机制,市民便不会随便怀疑官员借公务机会用公帑旅游之类。”曹景钧认为,香港现行的信息公开机制非常成熟,总体而言有利于改善政府与市民之间的关系和信任程度,尤其财政方面。
市民普遍认为,香港的廉洁和高效首先就是体现在财政透明上。除了特首、三司司长及一众高官的薪酬福利不是秘密之外,香港政府所花的每一分钱,都需要征求市民的意见,同时要将政府各部门的详细收支记载,制作成为小册子、网页,方便市民查询。
今天,香港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将公布2011年-2012年的财政预算案,在此之前,为这份预算案所进行的咨询期,已经长达3个月。财政司发言人告诉南都记者,就2011至2012年度的财政预算案,财政司司长及相关官员从去年11月29日开始,就分批会见不同界别的人士,包括立法会议员、区议会主席及副主席、政府的政策咨询委员会、本地智库和经济研究机构、大学学者、商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专业团体的代表等。
在咨询期期间,市民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对财政预算案的意见。另一方面,香港市民也非常看重这份预算,会积极表达自己的诉求。
网络也是港府财政公开的重要途径,在财政预算案的网站上,可以看到从1997年至去年为止全部的财政预算案。同时,港府每年在发表财政预算案时,会同时发布一份厚达数百页,详尽到买把椅子多少钱都列出来的政府开支,而这份预算任何市民都随时可以看到。
而包括财政公开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守则,也写入了港府的《公开资料守则》之中。这份守则的开篇之语便是,“政府应该运用可供使用的资源,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为达这个目的,政府明白市民是需要充分认识政府及其提供的服务,以及对个人和整个社会均有影响的政策和决定的依据。”
“这是一个世界的潮流,任何政府的执政前提都应该是以人为本,而公民的知情权应该需要首先保证的。”曹景钧说,一个成熟的社会,哪些政府信息应该公开、怎样公开,有一个共识。
香港信息公开的共识
而香港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共识,则已体现在《公开资料守则》之中。这份修订于
2010
年
6
月
21
日
的守则,分两部分,详细规定了守则所适用的范围、可公开的资料、公开的程序以及可拒绝披露的资料。
这份适用于超过70个香港政府部门的守则,规定每个政府部门都要指派一名公开资料主任,促进监督守则的执行,其中包括每个部门公布其组织结构的详情、所提供服务的资料和其履行各项承诺的情况。同时,香港各部门也会相应要求,就其政策、服务、决定及职责范围以内的其他事宜,提供额外资料。
守则也明确规定,香港政府部门,在可能范围内,要在接获书面要求后的10日内提供有关资料。如情况不许可,亦会在接获要求的10日内给予申请人初步答复,而作出回应的预定时间会是接获要求起计的21日。而在南都记者的体验中,向香港政府新闻处索取资料公开,一般可以在半日内得到回复,即使有所拖延,费时也仅为两三日。
而在守则的第2部中,则详细列举了16个方面的资料可以拒绝披露,如涉及个人隐私、执法、法律诉讼程序及公众安全、防务及保安等方面。“信息公开也不意味着整体公开,关键在于,哪些信息应该及时公开,公开的程序等,都应该在社会上达成共识。”曹景钧认为,在这一点上,香港政府的经验有可取之处。
即便如此,香港社会对仍对港府的信息公开工作仍未完全满意。“香港政府内部‘吹风会’增多、警察发布信息过少等情况,都急需要改善。”香港记者协会总干事麦燕庭挑刺说。
香港记者协会曾在去年发布一份报告,认为自香港警方更换通讯系统后,媒体不能再通过监听警方通讯系统掌握突发新闻,但警方每天发布的突发事件占罪案比例很小,去年7月1日至
12
月
31
日
期间,经港府新闻处发布的突发事件,平均每天只有2.7宗,只有去年香港警方接获的报案数的1.27%,其中9天更是“零发布”。香港记协质疑警方借此牵制媒体报道,更批评警方刻意不发布涉及警官、官员、名人的突发事件,并强烈要求警方修改现行机制,让记者在警方不公开报案人个人资料下即时取得突发信息。
香港警方则马上对香港记协的这份报告作出回应,强调重视与媒体的伙伴关系,十分尊重媒体采访的权利,提供及时信息,尽量协助媒体的采访。
麦燕庭认为,公众、传媒对但凡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都有知情权,“争取是必须的,即使可能争取不到,但如果放弃争取,那么就必然损失这个权利。”
寄望深圳制度更完善
在经过两年多的调研、分析、研讨以及征求多方意见后,课题组终于完成了《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议草案稿)》,并已提交市政府法制办。
周成新表示,建议稿中在国务院条例基础上有十余项创新内容,如在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矛盾上,提出了“有限公开”的概念,规定工作机构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接受培训持证上岗;在主动公开的范围中,详细列出了市、区及各部门和街道办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规定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持续公开;规定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提供投诉机制等等。
“我们的建议稿已提交市法制办,法制办正在考虑将修改或重新制定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将其列入市政府2011年法规计划中二类项目,也就是前期论证或调研和起草类。”
采写:南都记者 王莹 石秋菊
晶报:信息公开立法越刚性就会越自觉
2011-02-22
有的部门愿意公开,有的则不愿意公开;有的愿意别人公开,自己公开就不愿意了。即便是愿意公开的部分,往往是能够给部门形象加分的信息,而负面信息则是尽量藏藏掖掖,能不公开就绝不公开,即使面临舆论的强烈质疑,也会尽量选择性公开信息
“完善深圳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课题组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努力,调研起草了《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议草案稿)》,建议草案稿的第三稿日前已经提交到相关立法机构。昨天在437必赢会员中心举办的研讨会上,法律专家、民间人士和媒体人士对立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深圳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从2003年起,先后制定了《深圳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和《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出台《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2006年制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2007年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深圳立法部门就面临完善信息公开法规的使命。
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相比,深圳现有的相关规范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缺失了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条款,组织领导机构、工作制度、协调机制的规定存在不完善,对申请公开的要求过严等等。此外,国务院出台的普适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许多规定难免较为原则、抽象,需要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实际,对信息公开法规加以细化、补充和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关系到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关系到权力的阳光运行,关系到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有效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权力运行的一种基本的、基础性的规范。国务院出台信息公开条例以来,政府信息公开为公众监督政府职能提供了更好的条件,也大大激发了公众监督权力运行的权利意识和积极性。
但不容否认的是,从国内各地的普遍现状来看,如果没有明确的规范与有力的约束,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就没有压力和动力。有的部门愿意公开,有的则不愿意公开;有的愿意别人公开,自己公开就不愿意了。即便是愿意公开的部分,往往是能够给部门形象加分的信息,而负面信息则是尽量藏藏掖掖,能不公开就绝不公开,即使面临舆论的强烈质疑,也会尽量选择性公开信息。甚至,一些地方多次发生阻挠、压制信息合法传播,甚至动用公权力跨省抓捕网上信息公开者的事件。这就表明,信息公开不能指望政府部门的自觉自愿,而需要强有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保证。
在这次研讨会上,相关人士指出深圳一些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不足。一份深圳市2010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的统计数据显示,未公开预算的部门多于公开的部门。与此同时,信息公开还存在公布不详细、公开程度有限等情况。这都要求有进一步的法规去推动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把信息公开变成一种具体而刚性的规范,最终变成各级政府部门的分内责任,成为常态的自觉规范。
“完善深圳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课题组广泛参考了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借鉴了包括日本以及香港地区在内的一些先进措施,从建议草案稿上,不难看到深圳将要推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诸多亮点。比如,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规定建立管理监督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度,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不予公开的范围等。这些规范将有助于提升信息公开的质量,为深圳打造透明政府法治政府进一步奠定愈益完善的法治基础。
(责任编辑:张仁和)
深圳政务公开,需要有效的司法保障
2011-02-25
南方都市报
由437必赢会员中心和深圳市法制研究所发起的“完善深圳政府信息公开”课题正式结项,作为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所完成的《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议稿,已经提交深圳市法制办,作为呼吁深圳加快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出台的民间建议(见前日《南方都市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太过笼统,所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很有必要。问题是,制度的积极跟进,离不开执政者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更离不开体制监督的外力制衡施压,否则,再多的规定也是白搭。
深圳在细化信息公布办法时,关键在于“不按规定公布怎么办”。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实行强制性公布,只是规定一直停留在纸面上而已。司法对于权利来讲是一种稳定器,而对于失控的权力来讲则是一种抑制器。只有让那些不遵循规则的政府官员亲身体验“当被告的感觉”,让其不断地保持紧张,有所畏惧,才能迫使其彻底改变传统行政思维。可以说,通过完善司法救济来弥补条例自身不足,成为迫在眉睫且简便易行的最佳选择。
所以,将诉讼的主体资格、受理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审理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以保证法院在受理时有章可循,这才是亟待明确的内容和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惟有司法的积极作为,对政府在信息公开上的傲慢进行“驯服”,将其逼到信息公开的问责石壁,这样的“倒逼”才能成为推动政务公开的终极力量。
□陈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