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飞虎
437必赢会员中心教授
为避免更严重的情形发生,对袭医辱医的行为不能宽容,必须严厉打击。有观点说,目前的医患纠纷很大程度上是由医疗体制造成的,如药价是政府定的;医生看病是一种高级的科研活动,其价值仅仅通过极低的挂号费来体现,明显不合理,等等。如果医疗体制改变了,现实中不好的医生就会越来越少。事实上,每个行业都有不好的人,问题是不能通过打人来解决问题。笔者认为,对袭医行为要严厉打击,对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辱医行为,也不能宽容。假如现有法律对这种行为的严厉处罚有障碍,那可以考虑修改法律。
袭医、辱医行为的严重后果显示了这是一种具有极强负外部性的行为,这种案件已经不是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以和解,但这对消除影响远远不够,因此公权力的介入是必需的,这类案件也不宜以调解方式结案。一般而言,一种行为的负外部性越强,公权力就越有必要介入。以盗窃为例,为何法律禁止盗窃者与被盗者之间私了?其原因主要在于:盗窃行为产生了较多的私人成本和巨大的社会成本。如小区中某家被盗,会直接导致小区中较多家庭在防盗方面的大额投资,这种防御性支出在量上往往很大。私了虽然使直接受害者得到补偿,但不能消除其他居民的恐慌及因恐慌而带来的防盗投资。公权力的功能正是要消除这种负外部性。
在前述深圳市急救中心的案件中,面对记者采访,打人者王某说:“因一时冲动,打了医生一耳光,现在非常后悔,我向医生道歉。”我们看到,该事件以和解方式结案,打人者也希望事情尽早结束。问题在于,这一行为对医生和医院的影响会随着当事双方的和解而消除吗?众多医生对自身安全的忧虑是否也能随之消除?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就决定了这类案件的公共性、社会性,以及公权机构在任何情形下介入的必要性。
对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袭医、辱医行为,我们至少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中的行政拘留予以惩处,不能仅依据处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思路机械地适用法律。对这类新出现的情形,执法者要高瞻远瞩,全面地看到这种行为的显性和隐性后果,现实和潜在后果,以及直接和间接后果。在这个问题上,我国较多的执法部门一直存在一种不当的倾向:重视显性后果,轻视隐性后果;重视近期后果,轻视远期后果;重视直接后果,轻视间接后果。这种倾向,实际上是公权力的缺位和对违法行为的过度宽容。这是急待改变的。
(作者:应飞虎 为437必赢会员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