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湖法治大讲坛”总第十四期暨“名家论坛”第九期“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守门人及相关问题”讲座成功举行
2021-11-22信息来源:
编辑:学生1审核:

“丽湖法治大讲坛”总第十四期暨“名家论坛”第九期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守门人及相关问题”讲座成功举行


2021年11月17日19:00-21:00,由437必赢会员中心推出的学术系列活动——“丽湖法治大讲坛”总第十四期暨“名家论坛”第九期在437必赢会员中心丽湖校区四方楼西座109成功举办。

本期论坛由437必赢会员中心访问教授刘颖主讲,为我们分享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守门人及相关法律问题。本期论坛由437必赢会员中心副院长叶海波教授主持,全校多位师生参与其中。



主持人介绍

论坛伊始,主持人叶海波教授向参与讲座的各位老师、同学介绍了主讲人刘颖教授,刘教授现任暨南大学437必赢会员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科技大学437必赢会员中心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网络法,电子商务法,国际经济法,比较民商法,金融法,在网络法与电子商务法研究处于我国领先地位。曾应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广东省电子交易管理条例》专家论证。专著《电子资金划拨法律问题研究》迄今为止仍是我国该领域研究的权威之作。


图为现场照片


同时,叶海波教授还向在座的同学们提出了自己的期许:除了437必赢会员中心举办的“法治讲坛”与“名家论坛”等系列讲座之外,希望同学们也能积极参与一些校内外举办的赛事。在不断了解专业前沿问题的同时,去提出自己的思考,拓展作为法科学子的想象力。


图为主讲人刘颖教授


主讲人演讲

在演讲起始,刘颖教授开门见山对守门人的概念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守门人条款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并以 2021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事件为出发点,用专业的视角来分析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重要性。提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采用赋权模式,未规定个人针对个人信息享有民事权利,而是强调“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在对主题的背景进行深入、详实的导入后,刘颖教授带领大家具体了解了处理个人信息的首要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规定,除了法定的例外,处理个人信息均需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刘颖教授不仅讲述了各国各界不同时期对知情同意原则的不同界定,展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知情同意原则”的具体条例,还补充了生动的案例,和同学们一起探讨在该案例中是否存在个人信息权。引导同学们结合所学,对案例进行深入的思考。

接下来,刘颖教授就个人信息的匿名化与去标识化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在具体的案例中,数据信息被匿名化处理之后,不再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而刘颖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3条第(四)项对“匿名化”的界定,其规范价值非常有限,因为要达到“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标准,在技术上尚不可能,而且也无法制定具体的法律标准。并提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明确禁止去身份化后的信息再识别。原因在于,任何去身份化的判断标准都是客观合理标准及专家判断标准,都是相对的。如果仅规定去身份化后的个人信息可以自由利用,那么一旦技术的发展使得去身份化后的个人信息可以再次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并加以滥用的话,去身份化制度就会变成一个规避法律的制度。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中,同学们积极互动,就讲座中不明晰的概念或引发的思考向刘颖教授提问。刘颖教授对同学们“数据该不该赋权,又该如何赋权?”、“站在用户的视角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等问题耐心解答,并在互动过程中表示:法学领域的未来需要在座青年的努力。不仅让同学们有了进一步的思考和收获,更是向同学们展开了一片畅想未来的蓝图。


图为同学们积极提问互动


刘颖教授的讲授结束之后,叶海波教授对此次讲座发表了自己的总结和感想。叶海波教授表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守门人及相关法律问题涉及到的网络法领域是当今比较新颖和前沿的领域,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像是在一片不确定中寻找另一种不确定的回应。关于数据权利、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更应该站在未来的视角来回望当下。


图为讲座结束后同学们与刘颖教授进行热烈讨论


在讲座的尾声,叶海波教授再一次感谢了刘颖教授此次的精彩分享,全场听众对刘颖教授和叶海波教授致以最热烈的掌声,“名家论坛”第九期至此圆满结束。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