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完善我校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发布)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报到日期之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研究生部批准,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填写《研究生登记表》和《研究生学籍卡》,登记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三)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每学期开学,研究生须在报到日期内到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注册的研究生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1、研究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2、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3、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研究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证遗失者,经研究生部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5、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五)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学生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因事请假,须凭研究生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因事请假必须由研究生本人办理。两周以内假期由研究生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部备案;两周以上假期由研究生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批。研究生请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研究生部销假。
2、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研究生在校期间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校者、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3、研究生在校期间,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需要到外单位学习(实习),需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批后方可离校。
二、转学与转专业
(一)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部,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转专业。
(二)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三)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校;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按学校有关规定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休学与复学
(一)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研究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研究生部核定为准。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2、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3、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4、应征入伍的;
5、出国留学的;
6、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7、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休学时间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休学期间须离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四)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2、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医院规定执行;
3、研究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4、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5、研究生休学期间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6、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允许保留学籍两年;
7、研究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五)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学院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批准后两周内研究生持学生证到研究生部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办理其休学手续。
(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病休期满,若需继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取消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七)复学手续的办理:
1、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部批准,方可复学。
2、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3、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有关本人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四、退学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研究生部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作退学处理。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1、一个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2、一门以上(含一门)学位课或必修课重修仍不及格者;
3、根据中期考核筛选规定应终止学习者;
4、论文开题报告未通过,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
5、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6、休学期满,既不申请复学,又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7、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无法继续学习者;
8、因个人或家庭的突发事件或特殊事故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9、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10、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11、本人要求退学,经说服无效的;
12、根据学校其他规定应予退学处理者。
(二)凡因上述原因对研究生做出退学处理,除研究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情形之外,应当在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申辩后,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院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审核,报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退学研究生安排
1、退学的研究生的就业、档案、户口等问题,按《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2、学满一年且各项成绩考核合格者可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3、退学研究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4、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研究生均不予复学。
5、退学研究生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一切待遇。
五、学习年限
(一)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
1、硕士研究生标准学习年限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
2、博士研究生标准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职博士生为4年,最长不超过6年;
3、专业学位研究生标准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二)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三)各类别研究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符合提前毕业要求,拟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应写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后,可组织提前答辩,但其在校学习(指正式入学报到后的学习期限)的年限:硕士研究生不得低于2年,博士研究生不得低于3年。
(四)未能在标准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延期毕业。延长期内,研究生不享受奖学金、公费医疗等待遇,所需各种费用由个人自理。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二)由具有毕业资格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位。
(三)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三)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四)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
(五)学校不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遗失或损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按有关手续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八、附则
(一)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三)研究生部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四)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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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